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快渔业转型升级,提高全市渔业现代化水平,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渔业园区的实施意见》(鲁海渔〔2012〕9号)、《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规划(2011-2015)》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现代渔业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2〕42号),结合我市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物质装备、高效组织方式、配套服务体系和良好生态环境等特征的渔业生产经营区域,由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定公布的渔业园区。
第三条 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促进区域渔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通过规模化开发、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打造全市渔业重点产业的聚集区、先进科技转化的核心区、生态循环渔业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实验区,带动全市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管理工作。成立由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席工作小组,市渔业局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认定量化指标等;
(二)负责组织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申报、评定、公示和奖励等工作;
(三)组织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年度认定及认定后的复核工作等;
(四)指导与支持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县区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区渔业(主管)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渔业示范园区的遴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运行的跟踪监管工作;
(三)协调解决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四)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复核和年度报告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发展规划修编及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县区符合《临沂市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创建标准》的渔业园区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区渔业(主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局联合起草的申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的建设主体名录、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示范带动能力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园区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等。
第九条 对各县区申报已建成的渔业示范园区,由市渔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据《临沂市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创建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标准和量化指标,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效益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综合性认定。
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按照县区遴选、审核、申报,市级评选、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每年3月底前,县级渔业(主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完成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遴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报送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渔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以下程序认定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
(一)对各县区申报的渔业示范园区材料予以初审;
(二)组织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专家评估小组,依据《临沂市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创建标准》进行现场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对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专家评估小组推荐的园区,由市渔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采取集中评审方式,于5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四)通过评审的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在“日博365体育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由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园区的管理运行等相关情况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撤消“临沂市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称号。
第十二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设施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生态环境改造以及渔业示范园区效益等方面。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运行管理年度报告报送制度。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每年3月底前向市渔业局报送园区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要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创新管护运营机制,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市级渔业示范园区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临沂市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擅自占用渔业示范园区或改变渔业示范园区功能的,违反土地(滩涂)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渔(农)民权益,损害渔(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被撤销“临沂市市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称号的渔业园区,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08-24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