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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第三条 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三)专家评审。
    (四)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工作;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工作,秘书处设在厅渔业处;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第五条 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保存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
    第六条 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七条 环境条件: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方便,通电、通讯,场区绿化、美化, 环境整洁。
    第八条 组织管理: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全 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0%、20%和40%以上。与省级及以上技术合作单位签 有长期技术协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九条 生产设施:根据繁育种类的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隔离保种设施完备,保种池、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等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十条 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供电、疫病防控、应急等配套设施。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能够从事水质、水生生物、 配合抽检等基本项目的工作;档案室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基本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能够提供员工专业知识的学习、查询。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2年以上, 水产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 量符合省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原良种来源清楚,繁育档案记录完整,定期开展种质测定,注重开展对比试验、收集客户反馈。
    第十三条 生产效益:品种应具有一定的推广面积,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四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机构、发展历程,经费来源、主营范围、资产总值等。
    (三)场部基本条件。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水源、气候、灾害情况等。生产条件:场容场貌,场区建设,原良种生产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智能生产、办公自动化,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对照单,水域、土地、主体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情况等。
    (四)工作总结: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五)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原良种保种选育
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等。
    (六)技术支撑:全场职工人员名册、人员情况介绍,职工培训情况;长期技术合作单位合作情况。
    (七)生产管理及经营状况:申请品种亲本来源,群体规模, 保种隔离情况;申请品种近三年亲本、后备亲本生产及推广应用 情况;其他品种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名录。
    (八)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原良种种质检测报告、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报告、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近三年财务年度决算表、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相关材料(如成果证明等)。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市主管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转报省审委会秘书处,并附申请材料。
    (二)初审:省审委会秘书处主持并邀请审委会成员及科研、生产专家3—5人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单位通过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初评。
    (三)整改完善:通过初评的单位,根据初评小组意见进行场区整改、种质检测、完善申报材料。
    (四)论证:省审委会秘书处主持并邀请审委会有关专家5
—7人组成论证小组,根据第三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 分,加权平均,考评合格的由审委会报省厅审批命名,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

    (一)自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省厅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省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三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 技术管理等情况全面的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注销原命名,取消其省级原良种场资格。
    (二)根据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已不适应水产养殖发展形势的品种进行调整,注销原命名,取消其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七条 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积极配合各级开展的重点疫病、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二)良种企业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原种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使用原种。
    (三)每年11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企业和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2017-12-2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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